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心理健康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心理因素会引起心理甚至生理疾病也逐渐得到医学界的公认,心理疾病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引起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技术服务和支撑能力显著提升、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不断加强、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全面开展,我国职业健康事业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心理健康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心理因素会引起心理甚至生理疾病也逐渐得到医学界的公认,心理疾病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引起重视。
心理危害,这个词相信也是不陌生的,随着社会以及生活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上去,但是对人们心理危害却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的。现在全球疫情肆虐,失业率高,人们的心理压力越来越高,心理危害因素增加,要是没能得到很好地应对,最终会对心理造成严重伤害。
日前,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首席专家在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对职业病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只有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职业病,目前,根据法律定义,职业病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省份制订的职业病防治条例,通常也把职业危害因素界定为在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有关部委制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最多的是各种尘肺病、化学品中毒以及放射病、职业性传染病、肿瘤等,并没有任何心理问题引发的疾病上榜。对此,将心理危害纳入职业病防治是个不错的建议。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国家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也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所以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还要制订科学严谨的诊断标准,能够予以进行职业病的归因诊断。在未来,包括精神健康疾病在内的哪些疾病应该纳入职业病范畴,设置何种程序进行鉴定,应该广泛公开讨论形成共识,谨慎推进。
2021年出台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提出,既要做好传统职业病的防控,又要兼顾新型职业病危害的预防,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但是,现阶段心理危害还是要以用人单位、当事人自身共同预防为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5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实际上就反映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对没有纳入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相关单位要加大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持续提升职业人群健康素养与技能,努力实现劳动者少得病、不得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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