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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精神病患者“被离婚”,法院公正促维权

发布时间:2023-01-09 14:04:09 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1857人关注

多亏你们帮我妹妹维护权利,现在她的精神状态比以前好多了,桃江县的李先生致电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感谢该庭秉公执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原来,李先生的妹妹李女士与丈夫刘某系同村村民.1999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在外打工.2007年二人在浙江打工期

  多亏你们帮我妹妹维护权利,现在她的精神状态比以前好多了”,桃江县的李先生致电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感谢该庭秉公执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原来,李先生的妹妹李女士与丈夫刘某系同村村民。1999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在外打工。2007年二人在浙江打工期间,李女士患上精神分裂症,随后回到桃江生活,刘某独自在外打工,李女士病情未得到任何治疗。

  李女士与刘某持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并在婚姻登记部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了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协商处理情况。李女士在协议书上签署了“同意各位领导的安排”等较为模糊的离婚意见,刘某签署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的意见。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查验了双方提交的证件及《离婚协议》后,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当场颁发了离婚证。李女士的兄长李先生在得知妹妹与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以李女士为精神病患者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桃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婚姻登记部门及第三人刘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部门为刘某和李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

  桃江法院行政庭依法立案受理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赴李女士家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走访其邻居等深入了解情况。认为被告婚姻登记部门在李女士为精神病患者,且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为刘某和李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该庭通过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婚姻登记部门为刘某和李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

  〖法官说法〗

  离婚可通过行政程序,也可通过诉讼程序。婚姻登记部门准予离婚登记,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到被告处申请离婚,尽管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被告处签署了《离婚协议》,从形式上看,原告与第三人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询问,导致协议内容存在明显的意思表示瑕疵与不当。本案中,李女士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因此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本案中,第三人刘某未将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婚姻登记部门,导致婚姻登记部门在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为夫妻二人进行了准予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部门为刘某和李女士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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